王国江律师亲办案例
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处分财产权属性质确认纠纷案
来源:王国江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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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,在生前又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中所列主要财产的房产权属至他人,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。此时,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73岁的老张在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X照料生活。老张与邓X登记结婚后,立遗嘱指定邓X为其唯一财产继承人,继承自己名下房屋和为数不多存款。但老张在与邓X结婚后,因双方年龄、性格、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巨大而对邓X不甚满意,特别是每次老张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,邓X便借故大吵大闹,更加剧老张的不满。于是老张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,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。后老张病逝。料理完丧事后,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X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,遭到邓X拒绝。

小张以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字系自己为由,提起诉讼,请求邓X腾出房屋。

X辩称: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,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,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,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。

律师分析:

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,在生前又以赠与的方式将遗嘱中的房产权属变更给他人,此种情况下,能否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。

最终在法院X在九十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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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国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百瑞(石家庄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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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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